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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8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6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某,女,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郁某某伙同丁某(另处)、胡某某、刘某某、夏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市松江区张泽镇华梅鱼塘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郁某某负责坐庄并分取赌场收益,参与场次10余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七千余元。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陆某、许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徐某、沈某某、蒋某、薛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夏某、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调取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郁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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