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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81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6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2(曾用名周伟),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暂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2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2及辩护人谷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具有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举办的“上海国际汽车零配件、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及服务用品展览会”(行业简称法兰克福展)展位的代理、分包权,以其注册的上海慧杰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杰公司)名义分别与多家公司或书面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或约定提供展位,并催促被害单位尽快支付展位费用,以收取展位费用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后既未实际履约,又未退还费用。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周2骗取10家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小额贷款及个人挥霍。
  具体如下:
  1、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河间市飞星离合器厂约定提供7.1A44、7.1B43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2月20日、2月24日、4月26日共计转账人民币33,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2、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瑞安万里程滤清器有限公司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并于4月12日约定提供3.1H35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3月27日、3月29日、8月18日共计转账人民币40,5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3、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参展合同申请表》约定提供3B44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4月6日、6月6日共计转账人民币30,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4、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周2与温州立稳减震器有限公司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约定提供3F67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4月12日、4月19日共计转账人民币40,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5、2017年4月份,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河北雪源滤清器有限公司约定提供A区展位,并于6月份约定提供3号馆1楼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6月8日、6月30日转账人民币40,5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后经被害单位催讨,被告人周2退还人民币1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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