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681号 (3)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影响认定周2的坦白情节,第七节、第九节事实是周2主动供述的,认罪悔罪,其家属愿意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具有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举办的法兰克福展展位的代理、分包权,以其注册的慧杰公司名义分别与多家公司或书面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或约定提供展位,并催促被害单位尽快支付展位费用,以收取展位费用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后既未实际履约,又未退还费用。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周2骗取10家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所得钱款用于归还小额贷款及个人挥霍。
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瑞安万里程滤清器有限公司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并于4月12日约定提供3.1H35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3月27日、3月29日、8月18日共计转账人民币40,5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2、2017年4月5日,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参展合同申请表》约定提供3B44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4月6日、6月6日共计转账人民币30,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3、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周2与温州立稳减震器有限公司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约定提供3F67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4月12日、4月19日共计转账人民币40,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4、2017年4月份,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河北雪源滤清器有限公司约定提供A区展位,并于6月份约定提供3号馆1楼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6月8日、6月30日转账人民币40,5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后经被害单位催讨,被告人周2退还人民币10,000余元。
5、2017年9月初,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乐清市宇连电气有限公司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约定提供4.1A61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9月9日、9月13日共计转账人民币37,35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6、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洛阳灵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约定提供1D35展位,并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被害单位于同年10月19日转账人民币100,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后经被害单位催讨,被告人周2退还人民币20,000元。
7、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周2与泉州市南建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约定提供7.1H79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9月29日转账人民币81,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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