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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81号 (4)
  8、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邢台冯氏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约定提供7.1B19展位,于11月6日签订《参展申请合同表》,被害单位分别于同年11月2日、11月7日共计转账人民币30,600元至被告人周2微信及农行账户。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大部分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瑞安万里程滤清器有限公司、河北华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宇连电气有限公司、洛阳灵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冯氏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等五家公司员工的陈述及提供的《参展合同申请表》、付款凭证以及聊天记录截图;河北雪源滤清器有限公司、泉州市南建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员工的陈述及提供的付款凭证以及聊天记录截图;温州立稳减震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展申请合同表》、付款凭证及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葛某某、陈某的证言,法兰克福展览(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中国机械国际合作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起诉状、民事调解书、出具的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9、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河间市飞星离合器厂约定提供7.1A44、7.1B43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2月20日、2月24日、4月26日共计转账人民币33,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10、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2与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约定提供4.1F26展位,被害单位于同年9月21日转账人民币81,000元至慧杰公司账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证人缴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付款凭证以及聊天记录截图,其系河间市飞星离合器厂的员工,证实2017年2月,周2主动跟她联系,问她是否有兴趣参加法兰克福展会,之后他们商谈了展位及价格,最后定下了7.1号馆A44、B43两个位置,价格共计人民币33,000元。2017年2月14日,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并于2月20日、2月24日、4月26日向周2付清全部展位费。到了2017年8月份的时候,同行的几家公司展位确认书都收到了,她向周2催促,周2总是推脱不肯把展位确认书给她,到了11月10日左右,周2开始不接电话、QQ也不回。直到11月27日,她赶到展会地点,发现预定的两个位置已经由主办方销售给其他公司,主办方也并未授权上海慧杰展览有限公司进行展位销售。
  2、证人周某1的证言及提供的付款凭证以及聊天记录截图,其系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2017年9月份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联系上了上海慧杰展览有限公司的周2,周2向他提供了法兰克福的三、四个展位让他挑选,他选中了4.1F26展位,并询问周2能否确定拿到该展位,周2一再承诺没问题,还发来了该展位的现场位置图和其他公司付款订购展位的付款凭证让他相信,确定展位后,他要求周2在付款通知上一定要写上4.1F26展位后才能付款,2017年9月21日周2发来了人民币81,000元的付款通知,当天他公司就全款付给了周2提供的账户。后期他不断询问周2展位的情况,到后来周2就直接说4.1F26展位没有了,后周2又推荐了7.2馆和8.2馆,但是没有具体的展位号,他直接拒绝了。后来他就要求周2退款,周2就以上家还未退钱为理由一直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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