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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681号 (5)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QQ聊天记录,证实周2是从2017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与她联系业务的,周2向她了解2017上海法兰克福展会的展位,她用QQ将展位号发给周2,要求周2若要订购展位,必须要交全款,周2一直未有实际行动,所以从2017年11月3日后她就没和周2联系。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本院结合相关证据评析如下:
  被告人周2明知自己并未取得法兰克福展展位销售代理权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许诺展位号,并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各被害单位的钱款,得款后即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消费,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被告人周2提出的为河间市飞星离合器厂及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联系过展位,但均遭到拒绝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周2于2017年8月开始与法兰克福展展位销售代理商的相关负责人员王某某联系,并于8月底得知A区展位已经没有了,但仍于同年9月向上海苏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许诺可以拿到A区展位,提供的付款通知中,明确注明了双方约定的展位区间及具体展位号,后仅向被害单位提出更换展位却无实际行动,遭到拒绝后,周2又编造各种理由搪塞。而被告人周2与被害单位河间市飞星离合器厂联系的时间早在2017年2月,在提供的付款通知中也明确标注了C区展位及约定的展位号,在同年10月从王某某处得知没有河间市飞星离合器厂要求的C区展位后,周2向河间市飞星离合器厂负责人缴某某提出更换展位并得到同意的情况下,仍未向代理商提供款项用于预订展位,充分证明被告人周2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欺骗被害单位的意图明显,故被告人周2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周2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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