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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565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本区吕巷镇康兴路XXX弄XXX号XXX室。
  辩护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辩护人曹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16日至同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在本区吕巷镇马新村栖凤9组3069号设置1台8机位赌博机、在朱吕公路XXX弄XXX号设置2台8机位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使用,并雇佣谢某某、许某某(均另行处理)为赌客上下分及望风等,共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某、许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邓某某、郭某、吴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顾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案发现场赌博机照片、赌博机认定书、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场次较少,情节相对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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