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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94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9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辩护人郭武松,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3年1月18日生,畲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辩护人陈善权,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2,男,1991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辩护人陈律,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刘2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刘2及辩护人郭武松、陈善权、陈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9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刘2在福建省宁德市某酒吧门口处,以为郑某华(另行处理)索取债务名义,将被害人刘1带至福建省赛岐镇的一家宾馆内,后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等人先后到达该宾馆内共同看管被害人刘1,直至次日15时许被害人刘1同意付款才让其离开。后被害人刘1通过其家属李某某于同年9月7日、9月9日先后2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人陈某某账户。事后,被告人钟某某、刘2各分得人民币5,000元。
  2、2017年10月28日16时起,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刘2在福建省宁德市万象城附近强行挟持被害人刘1一同乘车至上海,后将被害人刘1先后控制于某酒店浦东某店、杨浦区武东路XXX号某酒店,直至10月31日21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刘2对被害人刘1采取拳打脚踢方式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刘1因遭外力作用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体表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提供了被告人钟某某、刘2及被害人刘1在酒店外一辆牌号为闽的轿车上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于当日将被告人钟某某、刘2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友自愿帮助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刘1违法所得及赔偿人身损失合计人民币20,300元;被告人钟某某的亲友自愿帮助被告人钟某某退赔被害人刘1违法所得及赔偿人身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2的亲友自愿帮助被告人刘2退赔被害人刘1违法所得及赔偿人身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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