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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76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7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
  辩护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正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0月27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世博源3区B1东侧外场扶梯处,趁被害人花某某不注意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iphone7plus32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427元)。
  2.2017年11月4日19时0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世博源3区B2层北门处,趁被害人徐某某不注意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iphone7plus128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510元)。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审判。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并未取得赃物。
  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0月27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世博源3区B1东侧外场扶梯处,趁被害人花某某不注意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iphone7plus32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427元)。
  2.2017年11月4日19时06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世博源3区B2层北门处,趁被害人徐某某不注意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iphone7plus128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510元)。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花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实两人的iphone7plus移动电话被窃的时间、地点及2部移动电话的购买时间、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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