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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760号 (2)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证实公安机关所调取的世博源3区B1东侧外场扶梯处、3区B2层北门处的监控录像中录入了被告人黄某某扒窃两名被害人移动电话的经过。
  3.购买移动电话发票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iphone7plus32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427元、iphone7plus128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510元。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上述时间、地点扒窃iphone7plus移动电话2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的经过。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某所作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颜兰兰
书 记 员 饶伊蕾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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