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281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8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2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2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晋玺公司六里店店长期间,在晋玺公司的组织、领导下,带领六里店的销售团队,采用随机拨打电话、散发传单及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晋玺公司的“百姓贷”理财产品,并承诺固定年化收益,诱使20名投资人与晋玺公司六里店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作了如实供述,并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相关的理财宣传资料,投资人秦文明、沈兴康、唐文福等人的证言、个人陈述笔录及《晋玺公司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POS机签购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案发经过,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赃款共计二十四万元,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集资参与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