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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78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7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齐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齐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俞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余姚村XXX号小店内,因与被害人谈某某产生争执,无故砸坏店内的玻璃门、电视机和笔记本电脑等物,并殴打被害人谈某某。经鉴定,物损共计人民币1,180元;被害人谈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头面部外伤,不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谈某某的陈述,证人毛某、曹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案发经过,被告人俞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随意殴打他人,还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能坦白且赔偿被害人六千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俞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鹏飞
审 判 员 沈 敏
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
书 记 员 饶伊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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