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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538号 (2)
  9、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4以帮被害人高某2代购女式凉鞋为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得人民币3,350元;
  10、2018年1月8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4以帮张某2代购化妆品、围巾等物为名,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得其人民币3,147元,后于2018年2月1日归还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4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1、王某、杨某、高某1、应某某、武某、李某某、邓某、高某2、张某2的陈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视频资料、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张某4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人张某3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4系坦白,且作出退赃,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4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鹏飞
书 记 员 饶伊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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