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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7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辩护人倪雨苗,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8]2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及其辩护人倪雨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王2利用担任积佳公司广州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市场销售、回收货款等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采用伪造客户对账单签名及印章、隐瞒其已收客户货款的方式,侵占积佳公司客户石俊涛、林四春、刘国争、罗某某、广州华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应收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7,780元;采用私自销售或自用积佳公司库存商品的方式,侵占积佳公司库存商品共计价值21,397元;采用修改积佳公司发货通知书的方式,侵占积佳公司库存商品,共计价值7,300元。
  2008年1月4日,被告人王2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王2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2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积佳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积佳公司提供的《广州办事处零散客户个人名义所欠货款由王2全部负责收回及明细》、广州办事处应收账款明细表、证人石俊涛书写的情况说明、相关送货单,积佳公司提供的《广州办事处零散客户个人名义所欠货款由王2全部负责收回及明细》、广州办事处应收账款明细表、相关对账单、证人林四春书写的情况说明及收条,积佳公司提供的《广州办事处零散客户个人名义所欠货款由王2全部负责收回及明细》,广州办事处应收账款明细表,相关对账单、送货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其书写的情况说明,积佳公司提供的《广州办事处零散客户个人名义所欠货款由王2全部负责收回及明细》,广州办事处应收账款明细表,相关对账单、订购单、送货单,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其书写的情况说明,积佳公司提供的《广州办事处零散客户个人名义所欠货款由王2全部负责收回及明细》,广州办事处应收账款明细表,相关对账单、送货单,华地公司提供的收据,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积佳公司提供的《广州办事处零散客户个人名义所欠货款由王2全部负责收回及明细》、库存明细表、内部审计材料、被告人王2书写的情况说明,积佳公司提供的内部审计材料、被告人王2书写的情况说明、相关发货通知书,证人谭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2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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