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278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2系自首,并作出退赔,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鹏飞
书 记 员 饶伊蕾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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