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27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被告人高某,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辩护人齐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6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高某及其辩护人齐雷、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害人姚某某因赌博先后欠下李盛智、唐亮、倪伟等人债务,因无力归还躲避在外。2017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李某受他人纠集后至本市浦东新区佛罗伦萨小镇购物广场处,强行将被害人姚某某拖拽至上址停车库,并对其拳打脚踢后挟持至被告人等驾驶的车辆内。随后,被害人姚某某被挟持至本市浦东新区合庆镇龙东大道、前哨支路附近唐亮的农庄内,由李盛智、唐亮、倪伟等人向其索债。当日晚及次日,李盛智等人又驾车先后将被害人姚某某从上述农庄挟持至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祝桥镇等多地欲讨要债务,直至次日(2017年6月1日)14时30分许,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害人姚某某解救。
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鼻)挫擦伤等,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李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江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倪伟、李盛智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光盘、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李某的供述,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李某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李某构成共同犯罪,均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对各被告人所起实际作用、系被纠集参与作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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