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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0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徐波、陆兵,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赌博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姜某某在其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放置电脑并提供赌博账户及密码,招揽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以从中抽头营利。2018年4月24日晚,王某某、丁某某、朱某某、钱某某(均另行处理)在上述地点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500元及网络赌博用的电脑等。经查,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4日,涉案赌博账户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33,550元;案发当日,涉案赌博账户投注金额达人民币164,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丁某某、朱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相关网络“百家乐”界面及投注额查询截屏图片,侦查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林某的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侦查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网络赌博场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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