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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0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人徐某,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列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2、候某某、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2、候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2、侯发财、徐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衡安路XXX号上海怡丰仓储有限公司堆场内,因见同事驾驶的集卡车欲插队强行进入该堆场,遭该堆场保安郭某某阻止,遂对郭某某实施拉拽至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郭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左手2、3、4、5指指深浅肌腱断裂,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左手功能部分受限,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2、侯发财、徐某接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刘某2、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侯发财前期未作如实供述,后期始作如实供述。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2、侯发财、徐某一方共计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9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2、候某某、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程某某、冯某某、刘某1、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条,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视听资料、监控截图,被告人刘某2、侯发财、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2、候某某、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2、候某某、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2、徐某系自首,被告人候某某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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