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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20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2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2,男,1995年8月26日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
  辩护人郑时光,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2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2及其辩护人郑时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2先后多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盐朝公路XXX号三楼走道处,将被害人卢某某、何某某、邱某某晾晒在上址的女式衣服、内裤窃走。经认定,其中吉拉图牌女式外套价值人民币36元;杂牌灰色女式内裤价值人民币3元。
  2018年2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2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盐朝公路XXX号303室被害人卢某某家中,钻窗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2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某、何某某、邱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附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案件接报回执单、抓获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郑某1的证言、户籍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窃取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2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对其未遂情形一并考虑。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或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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