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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10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1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男,1997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辩护人孙兆祥,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孙兆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2使用技术软件在互联网上扫描存在漏洞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进行侵入,将名为“udev”的木马程序植入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其进行非法控制,并将上述被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流量予以出售牟利。经鉴定,被告人陈某2通过使用上述方法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共计29台。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2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支付宝交易记录,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江苏网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查询结果、北京微步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威胁分析报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俞珞珈的证言、腾讯云防护报告、相关电信网络异常流量情况说明、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出具的数据协查反馈,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采用非法方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达29台计算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陈某2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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