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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201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20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受雇管理位于本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层XXX号铺的无名游戏机房,通过设置暗门、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
  2018年1月4日,公安机关从上述游戏机房内查获无名捕鱼十联机10台,无名翻牌八联机7台(经鉴定,上述17台游戏机均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另扣押了部分赌资及移动电话机、遥控器等物。
  同日,被告人陈某、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未能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前科材料,证人占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董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二名被告人能积极预缴罚金,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均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均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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