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2014号 (2)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楚楚
书 记 员 黄一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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