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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9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静,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3日20时许,同案关系人高永虎、高永洪(均已判决)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中支路一饭店门口与被害人袁闯发生口角继而扭打。期间,同案关系人高永虎先后殴打被害人袁闯一方多人,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等多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袁闯,致袁闯颈部、腰部、头部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袁闯所受损伤为双耳廓软组织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袁闯的同事、证人王常吉拨打110报警。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安徽省颍上县颍上一中南门附近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XXX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姜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桥小区菜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姜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
  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姜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周某某、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姜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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