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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98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辩护人石云,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石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14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近张杨路路口处张贴小广告(办证刻章)时,被上海洋泾街道综合服务社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伪造的姓名为“骆某某”的残疾人证一本。经鉴定,送检的盖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上海市普陀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系伪造。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审判。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不知其包内证件系假证,但表示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从业时间不长、获利金额不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14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近张杨路路口处张贴小广告(办证刻章)时,被上海洋泾街道综合服务社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伪造的姓名为“骆某某”的残疾人证一本。经鉴定,送检的盖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上海市普陀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专用章”的残疾人证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朱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残疾人证一本。
  2、证人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残疾人,其残疾人证未遗失补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相关书证。证实缴获的残疾人证上印有的三枚事业单位印章均系他人伪造的事实。
  4、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关于案发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因张贴小广告被抓获而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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