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191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9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绰号“校长”),男,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辩护人何义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1,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何义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19日4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2伙同肖艳、杜莉、陈刚(均另行处理)等人在本区周浦镇康沈路通海大酒店附近,无故追逐、殴打被害人刘1致其左眼部挫伤,左眼视网膜、脉络膜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刘1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当日13时许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2至周浦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前几份供述交代不诚,现虽表示认罪,但并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2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提请审判。
被告人刘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全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某2有罪。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19日4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2伙同肖艳、杜莉、陈刚(均另行处理)等人在本区周浦镇康沈路通海大酒店附近,无故追逐、殴打被害人刘1致其左眼部挫伤,左眼视网膜、脉络膜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刘1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当日13时许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2至周浦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未供述实施殴打行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案发当日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受伤的情况。
2、同案关系人肖艳、杜莉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2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已构成重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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