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5刑初1917号 (2)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在案同案关系人肖艳、杜莉的供述均证实刘某2实施了追逐、殴打行为,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2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对其能主动投案、自愿认罪作酌情从轻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
书 记 员 饶伊蕾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