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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185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18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张沁芳,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8]1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沁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2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XXX号金煌煌综合批零市场内其承租的239号门面房处,因租金纠纷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矛盾。出于泄愤和恐吓市场管理方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某将数张餐巾纸放于房内一海绵坐靠垫的椅子上,并借用他人打火机引燃椅子。因害怕火势不可控制烧毁自己的门面房,被告人王某某将燃烧中的椅子扔置于市场内摆有各类木质物品等可燃物的公共过道上,后火势被市场管理人员及时扑灭。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个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提请审判。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不是出于泄愤目的而点燃椅子,只是想弄点事引发市场管理方关注,认为自己行为性质应该不算放火。
  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的放火行为是在可控的条件下进行的,其放火行为也未造成人员慌乱等后果,王某某也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且涉案场所也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其放火行为系因租金纠纷被断电,事出有因,也未造成实际危险状态,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王某某尚有年幼子女需抚养,家庭困难,请求对王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为证实其主张,出示了相关基层组织证明、出生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西路XXX号金煌煌综合批零市场内其承租的239号门面房处,因租金纠纷而被市场管理方强行断电,继而与市场管理人员产生纠纷,其间,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打火机引燃其铺面内的一把海绵坐垫、靠背椅子。因害怕火势不可控制烧毁自己的门面房,被告人王某某将燃烧中的椅子扔置于市场内摆有各类木质物品、纸箱等可燃物的公共过道上,后火势被当场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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