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5刑初1715号 (2)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予以收缴(已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
人民陪审员 潘明娟
书 记 员 朱梁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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