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2刑初77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2刑初7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辩护人宋可雄,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8]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及其辩护人宋可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27日6时35分许,被告人王2驾驶牌号为“沪DB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E1XXX挂”)沿本市闵行区金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都路虹梅南路东约30米处,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在路幅较窄不足以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盲目驾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害人李近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李近近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构成事故。被告人王2未察觉该情况,继续驾车驶离现场。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2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当日9时许,被告人王2接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2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王1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信息》、《行驶证》、《驾驶证》、监控录像,上海市闵行区医疗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相关《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告人王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2犯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2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2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系初犯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