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8)沪0107刑初675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7刑初6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暂住地上海市。
辩护人姜涛,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普检诉刑诉[2018]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号XXX楼东方欧诺拉KTV105包房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王健、陈磊(KTV服务员)上前劝架,遭被告人张某某拳打脚踢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健左下肢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陈磊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到案之初未如实供述,后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已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因人身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卫国
书 记 员 谷 月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