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7刑初561号 (2)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赌资、违法所得及赌博用具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书 记 员 滕镇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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