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6刑初775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7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暂住上海市。
  辩护人孙禹君,上海君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辩护人孙禹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29日、同年4月11日和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三次非法进入本市静安区平型关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昊辰房地产营销策划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宿舍)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现金人民币42元、价值人民币35元的神彩牌电吹风机1个、价值人民币42元的罗马仕牌移动电源1个、中华牌香烟1条、太阳眼镜1副、旅行箱1个、鞋子2双、皮带1根及各类衣服5件。
  同年4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地铁3号线江湾镇地铁站5号口被吕某某等人扭获,后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民警至潘某某的暂住地查获上述涉案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吕某某。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出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