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6刑初731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7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钱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5日14时31分左右,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牌号为XXX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商场西路商场南路西北约6米处,与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B·98L0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发后,被告人孙某自行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接报民警当场对孙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孙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对被撞车主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王某的证言笔录,书证车辆详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乙醇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笔录及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已赔偿被撞车辆经济损失,取得对方当事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