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06刑初685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6刑初6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2,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薛岷,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8〕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贪污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及辩护人薛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2自2014年3月起,担任行政事务管理岗位职员,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行政事务办理和经费发放工作。
  201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2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支内支边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申请初审和经费申领过程中,虚增14名补助、奖励申请人员,从而套取相应公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王2主动向其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4月28日,被告人王2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9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闫某某、蔡某某、张1、王某1、秦某某、罗某某、潘某、张某2、马某某、张某3、汤某某、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书证上海市静安区家庭计划指导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职务证明、聘职通知、任职批复、个人简历、岗位设置方案、相关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规定、管理办法,相关补助、奖励申请审核表、申领表、支付证明单、交易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工作记录,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同城业务支付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实有人口信息表、残疾人证、相关会议记录、到案情况说明,退款情况说明、银行业务回单,被告人王2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2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2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