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6刑初672号 (2)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坤
书 记 员 陈 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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