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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47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铜陵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凌晨1时50分许在本市凤阳路XXX号星网网吧,趁被害人朱某某睡着不备之际,窃得其放于身前电脑桌上的苹果牌iPhone6s 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44元)后逃逸,并将该手机销赃。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市金陵东路XXX号浩友网吧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伍某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在拘役4个月至5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被告人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朱海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鸿发
书 记 员 胡霁雯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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