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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469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4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暂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朱震林,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
  辩护人王家斌、赵玮娟,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朱震林、被告人朱某某及其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王家斌、赵玮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系本市广东路XXX号骏厦美甲美睫化妆用品商店店主。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利向他人进购红色“TKTX”39%、蓝色“TKTX”39%、“PROAEGIS”35%、白管“SYA”39.9%四种纹绣麻药,同时被告人金某某雇佣被告人朱某某帮助销售。
  2017年10月12日,当被告人朱某某在上述店铺内向王某销售5支蓝色“TKTX”39%纹绣麻药、10支“PROAEGIS”35%纹绣麻药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公安机关从店铺内查获红色“TKTX”39%纹绣麻药10支、“PROAEGIS”35%纹绣麻药13支、白管“SYA”39.9%纹绣麻药19支,同时将二名被告人一并抓获。
  经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红色“TKTX”、蓝色“TKTX”、白管“SYA”药品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药品批准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其中被告人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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