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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44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4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在河南省,住本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7月16日16时许,窜至本市南京东路XXX号“美特斯邦威”专卖店内,窃得女休闲针织短袖恤、女休闲吊带雪纺长裙等服装九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251元),后在本市南京东路地铁站1号口处,被目睹其在商店内行窃的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所窃衣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书 记 员 章刘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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