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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410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1刑初4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辩护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陈志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自2017年1月起合租本市中华路XXX弄XXX号XXX室,两人分住该房屋内两个房间。2017年7月27日19时许,陈某某趁宋某某外出之机,通过手机找来开锁匠强行打开宋某某所住房间的房门,并从房内窃得宋某某路易威登红色手提包1只、宝格丽项链含吊坠1条、CHANEL粉色LEBOY单肩包1只、CHANEL黑色珐琅耳环1副、CHANEL白色J12镶钻机械女式腕表1块、黑色亮片手提包1只、18K金项链(重1.5克)1条、PT950镶小钻挂坠(重4.46克)1个、18K金镶小钻项链(重5.21克)1个等物。得手后,陈某某即逃离现场,并于当晚乘飞机携赃返回桂林。后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4,421元。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迫于压力,返回本市欲向被害人归还赃物,在行至中华路88弄小区内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检验鉴定文书,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相关出生证明及医疗资料等,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有关要件,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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