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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395号 (3)
  一、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的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润严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闵 灏
审 判 员 邱纯杰
人民陪审员 徐红富
书 记 员 吴渊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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