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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61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20刑初6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源,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和某某,女,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张品德,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和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和某某及其辩护人顾鹤东、高源、张品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在经营管理位于本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XXX-XXX号XXX楼神仙居足浴养生会所期间,招募多名卖淫人员至神仙居从事卖淫活动,并招募被告人和某某负责收银、望风等工作,通过提供固定卖淫场所、对卖淫活动统一定价、确定分成比例、招揽嫖客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有偿性服务活动。被告人和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组织卖淫仍协助从事上述工作。
  2016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简某、刘某、翟某的证言、证人顾某、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林虹斌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账目记录单、服务单、消费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和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某辩称,其是林虹斌招募过去的,其主要做日常管理工作,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协助卖淫,并不是组织卖淫。
  马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真正组织卖淫的人是林虹斌及周某,林虹斌也承认自己是老板,被告人马某是其招聘的负责人,每个月基本工资6000元。被告人马某的职责是会所日常管理,即使是面试技师,最后的决定权还是老板的。故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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