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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169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20刑初16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杨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陆金官(已判刑)介绍下进入纳慧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慧公司”)兼职,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主管、奉贤分公司副总经理,参与销售纳慧公司的理财产品。其间,纳慧公司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相关关联公司及其分公司,采用公司酒会、发放宣传资料、老客户介绍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公司“年慧宝、年慧鑫”等多项理财项目,并许诺“7%-15%”的年化利率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从上海市奉贤区等地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姜某某个人以及下属团队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357万元,且绝大部分金额未能得到兑付。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陆金官的供述,证人周某某、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投资人赵红娟、陈生官、杨建红、陈爱莲、朱翠芳、姜正仙等人的证言及提供购买理财产品的材料,金额确认表,投资人信息登记表,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调取和接收的名为“所有客户资料”、“纳慧报表”、“2015.2-12月纳慧报表”、“纳慧奉贤未兑付信息”等数据文件,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退赔投资人部分钱款,审理期间,被告人姜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3586.77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确保金融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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