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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1694号 (2)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在案款依法发还相关投资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姜某某继续退赔,并发还相关投资人。
  被告人李振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华社光
审 判 员 李晓杰
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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