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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121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20刑初12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辩护人吴东辉,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
  指定辩护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吴东辉、指定辩护人谢洁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李珍(另案处理)以办理开通新三板需验资垫资为名,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高某某,而后由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出面签署“出资代开证券新三板交易资格协议”和借款协议、承诺书,并由被告人高某某办理了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和临时身份证。2017年2月21日15时18分许,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将人民币(币种,下同)500万元汇入被告人高某某开设在民生银行的账户。2017年2月2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李珍的指挥下,将被告人高某某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挂失后重新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民生银行卡并开设了网银,并于同日17时17分许将499万元转入被告人高某某事先开设在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2017年2月21日17时54分至22时42分许,李珍等人将人民币299万元分别转账入他人的账户。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李珍的指挥下,从被告人高某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内提取现金人民币200万元。事后,被告人高某某分得赃款4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10万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人隋某1、隋某2、赵某的证言,出资代开证券新三板交易资格协议及承诺书、协议,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交易明细清单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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