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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1219号 (2)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定性没有异议,提出高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受到胁迫。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其事先并不知道是诈骗,事后才知道;其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定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李珍(另案处理)以办理开通新三板需验资垫资为名,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被告人高某某。而后由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出面签署“出资代开证券新三板交易资格协议”和借款协议、承诺书,并由高某某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和临时身份证。2017年2月21日15时18分许,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将人民币500万元汇入被告人高某某上述民生银行账户。2017年2月2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李珍的指挥下,将高某某上述民生银行卡挂失后重新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民生银行卡并开设了网银,并于同日17时17分许将新卡中499万元转入高某某事先开设在招商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内。2017年2月21日17时54分至22时42分许,李珍等人将招商银行卡内299万元分别转账入他人的账户。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李珍的指挥下,从高某某招商银行卡内提取现金200万元。事后,被告人高某某分得赃款4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系上海闻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为他人提供贷款及股市新三板验资垫资的生意。新三板验资常规操作流程为中介审核客户信息及风险评估,然后向类似其这样的资方发布相关需求资金及业务的通知,基于之前同中介公司多笔成功合作及对中介提供咨询的可信度,其向中介反馈出资的意愿,随后中介会将客户相关账户的银行卡、网银密匙、中介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原件快递给其,其通过自己及客户的网银全程操作将资金从自己账户转至客户提供的账户,并进一步转账至客户指定的证券公司进行验资,24小时后再由其操作将资金打回自己的银行账户。2017年2月中旬,其接到北京中介公司隋某2介绍的业务,称高某某要其垫资500万进行新三板验资,其审核中介转交的高某某各项材料符合操作要求,遂于2月21日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同行雷某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连同雷某某的300万共计500万转入高某某民生银行账户,后其发现上述打入的资金还未到证券公司,高某某收款账户就被挂失了,至21时许该收款账户已被注销,高某某本人也无法联系,其遂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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