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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1219号 (4)
  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帮需要验资的客户介绍资金,并在百度网站上做推广。2017年2月17日中午,一个陌生电话联系系要开户验资,其遂将该业务介绍给隋某2,后该人发来信息显示叫高某某,后续由隋某2公司进行联系,其未见过高某某,也联系不到他了。
  6、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平安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2017年2月21日15时04分转入被害人雷某某招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200万,雷某某上述账户先后于当日15时18分、15时21分汇入高某某民生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1万元、499万元。
  7、出资代开证券新三板交易资格协议、承诺书、协议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及交易明细清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高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及承诺书,后其于2017年2月21日将民生银行XXXXXXXXXXXXXXXX银联卡用临时居民身份证挂失、重置交易密码,并补发了民事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新银联卡,后该民生银行新银联卡先后于2月21日17时17分、17时19分汇入高某某招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400万、99万。该招商银行账户系高某某于2017年2月19日开户,2月21日汇入的499万于2月21日17时54分起至22时42分先后50余笔汇入其他多人账户、2月22日取现200万后余额归零。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9、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其经朋友介绍将自己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提供给金融贷款中介“小龙”,审核通过后到北京经与李某某联系入住快捷酒店,同住的王钦峰带其在北京用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的银行卡和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和U盾,将转账设置成最大限额,李珍用其微信号联系证券公司业务员,后李某某陪同其去公司签署了协议,对方业务员还去银行试了一下银行U盾的真假,王钦峰还陪同其返回雄县老家办理了临时身份证。钱到账后,李某某、王钦峰、“王哥”等人带其去银行用临时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挂失、修改密码、补办U盾,晚上“王哥”将其办理的银行卡、临时身份证拿走,李珍让其给银行打电话预约隔天取300万现金。次日上午李珍、王钦峰、李某某、“王哥”等人与其一起至招商银行取现,其取到200万后钱就被李珍、“王哥”拿走,王钦峰将其送回雄县老家,后李某某给其送来40万现金,钱款已被其使用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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