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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436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刑初4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关庙乡关庙村玄庙组;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崔晴,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3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崔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4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伙同肖艳、杜莉(均另行处理)等人在本区周浦镇康沈路通海大酒店附近,无故追逐、殴打被害人刘某致其左眼部挫伤,左眼视网膜、脉络膜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同案关系人供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无罪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4时15分许,肖艳、杜莉(均已判决)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通海大酒店附近,无故追逐、殴打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陈某随后也参与追打刘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因外伤致左眼部挫伤,左眼视网膜、脉络膜裂伤,左眼盲目3级,已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遭到肖艳、杜莉以及3名男子随意殴打致伤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肖艳、杜莉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刘某的事实。
  3、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肖艳、杜莉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通海大酒店附近,无故追逐、殴打被害人刘某,被告人陈某随后也参与追逐被害人,被害人倒地被殴打过程中陈某一直在旁。因障碍物阻挡,陈某参与追逐被害人后的部分画面未拍摄到。
  4、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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