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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34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刑初34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2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在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刘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尚未到案,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缪 军
审 判 员 徐楚楚
审 判 员 王海瑛
书 记 员 黄一笛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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