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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1158号(10)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叶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张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叶某2、张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
书 记 员 江彦鸿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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