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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刑初1158号(7)
  1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我于2014年12月进入殿某公司任人事主管,负责拟定劳动合同、招聘及培训业务员蒋某某等人,根据赵某某给我的公司资料向新员工介绍公司规章制度、“海X宝”项目的投资及客户投资收益等,并教业务员招揽客户,客户多的时候我也会自己跟客户谈,然后将单子交给叶某2、张2、葛某某,这些客户的投资我不提成。2015年4月开始我自己带团队,下属有张2、葛某某、蒋某某、叶某2、曹某等业务员。2015年5月我改任市场总监,负责组织公司的各项推介活动,包括酒会、聚会、参观考察等,向客户宣传殿某公司的理财产品,吸引客户投资。2015年7月,我开始筹备静安分公司,后调至静安分公司任董事长助理,2016年5月调回杨浦总部,后离职。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开始是赵某某,后变更为范某某,赵某某任总经理,在杨浦总部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督促业务员完成业绩等。叶某1于2015年3月进入殿某公司杨浦总部任业务员,2015年6月升任副总经理,实际工作还是吸引客户投资,业务员有蒋某某、马某某、叶某2等人。
  据我了解,客户的钱款投资到了“海X宝”项目中,合作单位是意某某,该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我曾带客户去考察过三次,参观了海塘、山庄和宁某某、猕猴桃庄园等处。范某某称山庄、猕猴桃庄园是其本人的,宁某某其有参股,海塘是殿某公司的投资项目。
  18、被告人叶某1的供述证实,我于2015年3月经女儿叶某2介绍进入殿某公司任业务员,同年6月升任团队主管负责线下业务,2016年4月18日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开始是赵某某,后变更为范某某。赵某某在杨浦总部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负责督促业务、监督我们工作,2015年10月调至静安分公司。何某某是公司仅次于范某某、赵某某的领导,经常按照赵某某的要求召集业务员开会、传达赵某某指示、督促业务员完成业绩。何某某一开始是人事主管,负责员工招聘、培训,教授业务员吸引客户投资的交谈技巧,业务员使用的“话术”材料也由他编写,还亲自做示范、指导部分员工和客户谈业务,叶某2、张某1就是何某某亲自指导与客户洽谈并填写协议的。我进入公司后何某某单独培训过我,向我介绍殿某公司是一家以海鲜养殖为依赖的投资公司,在宁海承包了三千亩蛏子养殖基地,一家叫宁某某的工艺品公司是老板范某某的实体业务,叫我放心招揽业务。2015年4月,何某某任团队长,同年8月左右开始筹备静安分公司,后调至静安分公司。2016年5月回到杨浦总部任市场总监,负责对外渠道公关、联系公司设计及投递宣传单、组织农家乐、参观考察等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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