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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4刑初871号 (2)
  一、被告人杨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在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雯雯
审 判 员 徐闻翌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书 记 员 丁 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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